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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优先采购安可产品和服务

发布时间:22-05-18 18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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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 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务院日前公布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要求,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。

根据《条例》,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金融、公共服务、电子政务、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,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、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,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、国计民生、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、信息系统等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、分工负责、依法保护,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(以下简称“运营者”)主体责任,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,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。

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采购工作,《条例》规定,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;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,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。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,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,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。运营者有“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”等情形之一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,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,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,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